外企分支机构所得税率怎么确定?
对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涉外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是汇总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当地税务机关查补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一律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销售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销售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外企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须注意哪些问题?
分支机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须注意的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分支机构须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7 〕049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销售分公司销售自产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二是总机构在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纳税证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3 号)规定:采取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应在每年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 月30 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销售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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