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质量赔偿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所以,如超过以上期限请按规定报告。
似乎应该做为销售折让处理,冲减相关收入和税。
个人不清楚业务的具体情况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相关赔偿。
如果是本身的质量问题,销售折让处理,冲减相关收入,税收等。
但是如果是后面的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相关赔偿,那就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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