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税?
答: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何区分你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了。
如果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参加的也是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年会上中奖的奖品是你在公司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据此,公司员工年会抽奖奖品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在商场购物,商场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你中奖了,就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注意,特殊的地方是: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20%)。其他抽奖活动中奖,没有免税额,需要按照全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奖励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税[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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