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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收入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怎么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0-26 11:25:53

未取得收入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怎么处理?

问:某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3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此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2008年没有收入。因此,2008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以上就是考呀呀会计网校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未取得收入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都能够掌握这一会计知识点,如果你还有更多会计财务方面的疑问,欢迎跟我们考呀呀会计网校老师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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