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其他补助费用”并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以“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职时没给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给相应的补偿,本文就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问题,已作出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考呀呀会计网校能让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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