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得的债权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Χ:
I.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它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又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单纯从事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眼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待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股东分得的债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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