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补贴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民非企业补贴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是盈利性质的民办非营利,是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这个盈利性质是指行为针对公司主体而言,不是公益性的,有偿提供商品、服务或劳务。民办非营利的非营利是针对公司股东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案例解析】
一企业于2013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假若B企业在2013年~2015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13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00.
(2)2013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3)2014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借:递延收益 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0.
(4)2015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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