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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改如何写会计分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0-21 15:14:40

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改如何写会计分录?

答:委托加工业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垫付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因此,对于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原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发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收回时,

借:原材料/半成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营改增后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的这一过程,看完了上述小编的分析,相信您现在应该会写其会计分录了!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广大考呀呀会计网校的学员们也不要忘了做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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