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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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
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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