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账面余额会计分录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应付职工账面余额会计分录怎么写?上面考呀呀会计网校小编已经为大家介绍了相关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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