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摊销?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通常认为取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是该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凭证年度再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前如何调整,各地对先计入费用后取得合法凭证的调整方法有具体的规定,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下面给出大连市的规定供您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摊销
至2007年9月份已经摊销的价值,不用再做调整。
重新计算每年(月)应摊销的金额:
1、尚未摊销的金额=土地原值-已摊销金额+契税+建议费
2、尚应摊销的年(月)限=50年-已摊销年限(或按月数计算)
3、以后每年(月)应摊销的金额=尚未摊销的金额÷尚应摊销的年(月)限
补充:如果是从办下土地证开始算起使用50年,那就应该如你所说,摊销期再往后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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