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回购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销售原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回购价格大于销售原价时,其差额应在发出至回购这一期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每月计提时分录: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借:其他应付款应交水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销售商品发生折扣怎么做分录?
(1)商业折扣。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
①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方法核算。
②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③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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