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的扣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入后:
销售实现时:
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让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折让的金额*17%)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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