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作为一种长期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逐渐降低,其价值也会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渐减少,直至全部丧失。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应分期摊销。
现行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首先需明确的是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例]某企业购入一项商标权,价值为240000元,有效期为10年。则企业每月摊销额为2000(240000÷10÷12)元。企业摊销时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2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2000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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