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征所得税的个人补贴有哪些?
答: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4.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6.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8.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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