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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0-08 11:47:03

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上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全年实际应缴税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全年预缴所得税后,再计算确定每期预缴税额.(2)以各预缴期的实际应税资料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它是按纳税人每期(月或季)的实际计税资料计算每期应缴所得税额.由于是预缴所得税,可以不进行各项差异的纳税调整,即直接以当期财务会计的利润总额(账面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如果有金额较大的差异项目,如坏账准备差异,也可以在当期调整,但不进行全面调整.

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第一种预缴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每期实际预缴所得税额相同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种预缴方法:

1.期末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时,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预缴所得税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不按期预缴所得税虽然不属于偷税行为,但仍应课征滞纳金.

上述文章就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展开解答,阐述了相关的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两种方法,看完文章,你都学会了吗?更多相关资讯尽在考呀呀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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