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下面就跟大伙谈谈股权转让的这4种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那么有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这块的问题呢?
有几个概念在股权变更中是一定要了解清楚的。
首先:溢价。如果有一boss给我说,现在有5个亿的股权变更要做税筹,我首先会问:溢价部分是多少。比如:开始占股评估4亿,现在公司升值了,我的占股部分已经评估5亿,准备把股权转让出去,那么我的溢价部分就是1亿,以1亿为基础,才会涉及到纳税部分。这一部分才是纳税的基数。
其次:本身自己公司的性质。本身公司的性质,上市公司,集团公司还是民营企业。现在只以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作为例子举例,如纳税基数为1亿:
个税:1亿X20%=2000万。
只缴纳个税,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也不会开取发票。
如果这家股权转让方在税收优惠园区则可享受:
个税:1亿X20%=2000万X(1-50%X70%)=1300万
总纳税额:2000万-1300万=700万。
总可以节约税收:700w。
这是目前最合法合规的股权变更的节税方式,大的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都可以解决。对,最关键的问题相信有人发现了,如何在之前就让公司在优惠园区呢?很多企业最初的地址往往不在优惠园区,可以解决的方式:成立分公司在优惠园区,股权变更的税额可以在分公司缴纳,最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文件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转让股权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务中在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对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理解,应结合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71条中关于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之规定,若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存在递延的情况,则相应股权成本也应该进行调整而非一次性将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计入股权成本。
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则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而对于以未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是否可以相应增加计税基础,文件并未规定,但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部分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划分为两步理解:1)分配未分配利润;2)股东用分配所得的利润增加投资,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税,因此在这个环节法人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相应增加股权投资成本。
因此,在存在较大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省较大的税收。
本文详细介绍了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也介绍了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非常明白,企业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是需要交纳各种税金的,将那些所得税的时候一定要计算所得额。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考呀呀会计网校在线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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