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雇佣残疾人又雇佣退役士兵,可以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的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退役士兵依次定额抵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不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