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
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后经历2014年、2019年两次修改决定。
根据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个人经营的,以申请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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