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税依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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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4:50:44
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首先要区分我们收取的金额中哪些是包含在计税基础里面的,哪些不是。
(一)销售额中包含的项目有:
1.收取的全部价款;
2.收取的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等);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二)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有:
1.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收取的保险费,及收取的代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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