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综合收益如何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这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则规定属暂时性差异的,要按准则规定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综合收益就是不直接计入利润表,但实际上属于企业潜在收益或损失的业务活动,最常见的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变动了,至于是否考虑所得税,还需要与其他综合收益记账时保持一致。
一是价值变动计入其它综合收益的情况,递延所得税也应计入其它综合收益。具体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重分类、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形成的贷方差额、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等三项业务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二是企业合并形成商誉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递延所得税也应计入商誉或营业外收入(参见教材免税合并例题15-10)。
所得税影响一般情况下计入“所得税费用”,要特别注意这两种特殊情况,其中最常见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5号解释》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税法则认定为企业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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