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金融企业为5倍,非金融企业为2倍);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票据利息调整怎么摊销?
1、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确认短期借款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的折价,应在金融负债存续期间内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
例如单位5000w票据贴现(无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80w,企业按6个月分摊,票据贴现日为9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企业按6月摊销此费用.
对于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科目核算,采用差额法摊销入账.这主要是针对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按照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企业向银行借款,因此我们要将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费用摊销计算.
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非金融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一定标准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另外就是非银行机构内容之间发生的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关于利息是否税前扣除的资料都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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