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回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收回投资投资成本(最初投出去的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超出部分应在收回投资当期并入企业投资收益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回的相关知识
投资收回指借款单位的建设资金运动的第四阶段,即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购建的财产交付生产或使用后,其所支出的投资不能核销,未经批准不得豁免,应同待核销资金一并结转生产或使用单位。这样,建成资金和待核销资金就转化为结算资金。待生产单位偿还借款(即投资收回)后,建设资金运动才告结束。
经批准豁免归还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其所支用的投资借款,不再由使用单位归还,而应等待豁免。按规定根据批准数豁免借款后,建设资金运动即告结束。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同时减少。资金来源是投资借款减少; 资金占用是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或待豁免投资借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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