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汇算清缴会怎么样
如果不属于以下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则可以选择不汇算清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属于以下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而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则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人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 000 元。
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0 000元。
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