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一、加计扣除
(一)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1、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2、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案例】鲜果公司购进免税水果,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出售,2020年4月份购进水果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当月领用了全部的水果进行罐头的加工,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元(100×9%)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2)当月领用了全部水果进行水果罐头的加工:
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领用时,加计扣除1%。
借:生产成本 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100×1%)
贷:原材料 91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支持企业创新有关举措,会议决定,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这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针对于加计扣除部分,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不用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二、加计抵减(适用于增值税)
1、加计抵减10%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说明】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不包含物业服务!
3、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对于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
银行存款
【案例1】甲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4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40(100+40)万元超过销项税120万元,应纳税额等于0,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余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加计抵减暂无需账务处理。
【案例2】接上例,甲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1月销项税额14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合计,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其他收益 15
银行存款 5
【案例3】接上例,甲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2月销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10万元(110-100),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中,只能有10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其他收益 10
【强调】加计抵减只有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才会被确认为损益,未实际享受的部分无需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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