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可以互抵多提与少提的折旧吗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收上分为三大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电子设备,如果我单位房屋建筑物类折旧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2万元,另外两类少提0.5万元,那么,汇算清缴时,能否按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即只调增1.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房屋建筑物类折旧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2万元,另外两类固定资产未发生折旧0.5万元,未发生折旧0.5万元不能与实际发生多计提的折旧2万元互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用往年多缴抵减本年应缴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不退税而自愿抵减的,应在年中季度申报(第16行)预缴时抵减,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将抵减额在主表第41行填写。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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