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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