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划分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的情况,如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等。三是一些营改增后的特殊项目。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凭票抵扣,比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此时可以按照票据上的金额直接抵扣。二是计算抵扣,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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