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会有纷争。那么纠纷发生以后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有四种解决途径,包括: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前两种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后两者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来走,所以也避免不了会涉及到走程序的各种时间性问题,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也经常弄不清楚这些时间性的规定,所以今天小编给大家来做一个梳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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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民事诉讼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申请时限/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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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情况1:先复议,对复议不服/复议不受理,再诉讼:受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情况2:直接提起诉讼: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其中,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其职责的,可以提起诉讼 |
作出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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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最多延长30日(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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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判决生效时间 |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依法不准上诉/超期未上诉,即一审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上诉(口诀:“踩死”) |
调解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反悔啦 (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通过这个表格,重要的一些程序的时间性规定大家了解了吗?时间性的规定说到底还是偏记忆性的内容,大家一定要时常复习,常看常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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