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处理
一、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1.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2.当年如果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要享受以上的优惠,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以上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如果买了上面的专用设备之后又在 5 年内转让、出租啦,则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购买该设备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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