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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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09:48:24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对不合格原始凭证的处理方法: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填写不齐全、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退回给填制单位或经办人员,要求其及时补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例如,发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发票抬头空白等。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填写、计算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或是书写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要退回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补齐手续或更正错误。
对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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