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部分作为“工程物资”。在施工期间,收到了有关的工业性服务,并已获得扣除的证明,按照前面款的规定予以抵扣。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当转出。
新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规定,因为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并且在出售时需要加征销项税额,所以使用时可以扣除原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只要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到“在建工程”就行了。
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应继续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一并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拓展】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取得方式 |
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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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
购买价款 + 支付的相关税费 + 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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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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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 |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 |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 + 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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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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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 支付的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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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 |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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