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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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租赁——第二节承租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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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基础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的选择:
租赁期满取得资产所有权,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按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租赁期和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孰短计提折旧。
(三)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1)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按应减记的金额)
(2)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3)承租人应当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