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象也是不同的企业,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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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转租赁时,转租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转租赁期间: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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