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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_动产质押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14 16:33:40
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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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所谓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1)已经发生毁损、灭失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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