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起初留存收益。
企业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的,应当按照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吴残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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