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业务的判断
【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企业合并——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
【内容导航】
业务的判断
(一)构成业务的要素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当比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构成业务的要素包括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
(二)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来判断。
(三)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集中度测试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的一种简化判断方式。在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上述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上述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集中度测试:
(1)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的总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购买方通常可以通过下列公式之一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式一: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公式二:总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关于单独可辨认资产。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如果资产(包括租赁资产)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
(3)关于一组类似资产。企业在评估一组类似资产时,应当考虑其中每项单独可辨认资产的性质及其与管理产出相关的风险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为一组类似资产。一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二是不同类别的有形资产,例如存货和机器设备;三是不同类别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和特许权;四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五是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例如应收款项和权益工具投资;六是同一类别但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别的可辨认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