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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备考知识点_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27 16:27:16
【知识点】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一节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内容导航】
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3.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一)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三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1.出售部分或全部出售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出售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根据是否丧失控制权分为两种情况。
(1)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在处置部分投资后,对于保留的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区分以下情祝处理:(1)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编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编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出售部分权益性投资后企业仍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在拟出售阶段对此类投资仍应将其整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将拟出售的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出售部分或全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后,根据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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