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所属章节】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3.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4.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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