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物权的保护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27 16:33:13
【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占有
【内容导航】
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物权请求权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可以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妨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1)妨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使,如停车于他人车库;(2)可量物或者不可量物的侵入,如丢弃废料于他人庭院;(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墙壁上悬挂广告招牌;(4)对物之实体的侵害,如占用他人土地建房等。
妨害构成对物支配的障碍,但并非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妨害排除旨在恢复物权支配的圆满状态,因此,妨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而侵害他人之物造成损失的,构成损害,侵害人在满足侵权责任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妨害排除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人只能请求除去妨害的因素。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情形,可以请求予以消除的权利。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