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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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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规定的无效情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