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公允价值计量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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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公允价值计量——第一节公允价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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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的总体要求
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适用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而不应考虑企业自身持有资产、清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负债的意图和能力。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场情况下的最有利市场)中,并且使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如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最后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企业应当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企业为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至少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作为计量对象的相关资产或负债;
(2)发生有序交易的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
(3)市场参与者;
(4)可采用的恰当的估值技术;
(5)输入值和公允价值层次。
下列各项不遵循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规定:
1.存货准则中规范的可变现净值;
2.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3.股份支付;
4.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