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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第十四章收入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知识点】: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处理;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
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2 000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1 960 000元,安装费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电梯的成本为1 120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24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1 120 000元 借:发出商品——××电梯1 120 000 贷:库存商品——××电梯1 12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4 000元 借:劳务成本——电梯安装 2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 000
(3)确认销售电梯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计2 000 000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电梯1 960 000 ——电梯安装劳务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4)结转销售商品成本1 120 000元和安装成本24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电梯1 120 000 贷:发出商品——××电梯1 1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梯安装劳务 24 000 贷:劳务成本——电梯安装劳务 2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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