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2016年综合题)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综合题)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以其所有的电脑一台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不久,王某将该电脑以市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刘某并交付。
分析
由于李某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刘某(在该电脑上,李某的抵押权不优于刘某的所有权),因此,刘某有权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无权就刘某的电脑主张行使抵押权。
(3)“存货抵押”“浮动抵押”
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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