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方法 |
会计处理 |
总额法 |
1.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有关资产 贷:递延收益 2.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注:①先取得补助,再购建长期资产:相关资产使用寿命; ②先购建长期资产,再取得补助: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 3.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后,为避免出现前后方法不一致的情况,结转递延收益时不得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等 4.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
净额法 |
将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基本原则 |
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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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
公允价值计量 |
1.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 借:××资产(公允价值) 贷:递延收益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
名义金额计量 |
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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