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
(1)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
但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2)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3)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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