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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汇票的追索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25 16:29:21

【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1.到期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拒付证明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2022年新增)

4.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5.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019A简Q3,2014简,2013简Q2)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6.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7.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C简Q3)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019C简Q3)

8.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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