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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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部门电话
办公室 0351–2024892
人事教育处 0351–4040560
综合处 0351–2024941
法规税政处 0351–2023709
预算处 0351–404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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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0351–404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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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处(农村综合改革处) 0351–406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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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0351–4062854
地方金融处 0351–4043381
国际处 0351–4040626
会计处 0351–4043123
政府采购管理处 0351–4123268
预算绩效管理处 0351–4084215
监督检查局 0351–4046613
机关党委 0351–2024829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0351–4041851
省属地方金融类企业监事会 0351–4122068
省财政厅后勤服务中心 0351–4123288
省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 0351–4035201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0351–4040239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0351–8302069
省财政厅煤炭基金稽查局 0351–8268898
省财政厅财经宣传中心 0351–4066347
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0351–4193396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0351–7782261
省会计服务中心 0351–4175850
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 0351–6068286
省会计函授学校 0351–5639396
省财产评估管理中心 0351–6585586
省财政厅培训中心 0351–8212590
省五台山财会培训中心 0350–6549147
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0351–6580599
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0351–4368766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0351–5651315
山西省财政厅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全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对市、县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等。
(三)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本级决算。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及预算编制,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地方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稽查。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负责审核和编制汇总全省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管理省本级财政银行账户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六)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负责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审核批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界定等事项。
(八)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省属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全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内债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和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相关对外谈判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定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及补充规定,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省财政派出的财政监察员办事机构。
(十四)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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