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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主体资格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4 11:30:52

【内容导航】: 公司的主体资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主体资格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二)转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完全自由)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完全自由)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无自由) 

②关联表决权排除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简答题) 

【提示】触及“总资产的30%”红线时,相关担保事项不仅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应当以特殊决议规则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除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公司的登记管理 

1.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2.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自由) 

3.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领取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5.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6.变更登记 

(1)作出之日起30日内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告之日起45日后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备案事项 

①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而非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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