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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2)主动提出抗辩
①受理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②受理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3)及时提出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种类 | 期间长度 | 起算时点 | 适用纠纷 |
普通诉讼时效 | 2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一般纠纷 |
保护时效 | 20年 | 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所有纠纷;一般在权利人过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人始终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考虑 |
短期诉讼时效 | 1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
长期诉讼时效 | 4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 |
5年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
2.有关起算点的细化规定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①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
①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②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不作为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5)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 发生时间 |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
中断 |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清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
【提示】“其他障碍”,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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